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杜涛解释说,“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均有规定,并不需要改动。
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据其介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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